债务人长期拖着不还款怎么办?
来源:济南经济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jnjjlsvip.com/ 时间:2022-02-21 10:02:52
人要讲究诚信借款。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人们跟别人借了钱却又无法偿还,面对这样的情况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比较头疼的。那么个人债务无力偿还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个人债务无力偿还应该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二、债务人长期不还债怎么办?
(一)注意催讨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二)及时起诉
借贷双方权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
2014年7月25日,李某与其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陈某某由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等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刑拘,2010年2月被判刑并入狱服刑。
李某因给陈某某注入资金,而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4年6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李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知陈某某对外发放高利贷而提供借款资金,虽未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但依然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原告李某、王某向陈某某借款700万元的行为无效。
借款被认定无效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但对于被告陈某某已支付的高息233万,其中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的部分,应视为归还借款本金,故对此部分款项应先抵扣本金,将剩余部分返还原告。由于被告陈某某自2009年6月起就再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可以知道。个人债务如果无法偿还的话会经过法院裁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也可以去申请分期偿还。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