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济南经济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jnjjlsvip.com/ 时间:2022-08-17 10:08:45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私自借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1、夫妻一方私自借的债务一般不需要共同偿还,但是如果是债务是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一方个人私自欠债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认同债务的,需要共同偿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
初某与孔某系夫妻,孔某于2018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初某同意离婚,但提出:2018年2月,自己向马某借款150万元,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孔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孔某称自己对借款一无所知,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认为,初某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孔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借款之时双方已分居,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生活,在案涉债务有关时期,家庭亦无特殊支出。通过孔某提交的近三年家庭账目,亦未显示该借款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应认定初某向马某所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防止将夫妻个人债务错误地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是“共签共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或追认的是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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